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新制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介紹(財政部版本)--法人篇

本篇文章將介紹,若買賣證券的個體,是公司的話,那麼相關的證券交易所得該如何計算,以及規定在哪裡。

一樣我們先回顧一下總表(圖片可點擊放大):


公司的部份比較單純,我們分為兩部份進行說明。

1.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印製股票。

在這種情形下,與以前一樣,出售證券如有所得,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這個時候,才會有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問題。

相關規定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面,如下(圖片可點擊放大):


可以看到,除了納入基本稅額計算之外,持有三年以上還得享有減半課稅的優惠,另扣除額為50萬元,稅率為12%。

2.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印製股票或有限公司。

這兩種情形下,公司不會有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問題,但會有營業稅的問題。

之前我曾經寫過,證券交易稅的課徵標的是有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只要有證券交易稅,就會有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問題"

若對於證券交易稅有興趣的朋友們,可參考證券交易稅的代徵流程(The Schedule of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Tax)以及證券交易稅的代徵流程(The Schedule of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Tax)續

那為什麼沒有印製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公司會有營業稅的問題呢?

我們先來看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規定在第1條及第3條當中(圖片可點擊放大):


所以當公司出售未印製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時,應依售價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目前法定為5%),也因為如此,若當中有利益,也會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法定為17%)的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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