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稅務相關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稅務相關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淺談新修正之員工酬勞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在去年五、六月間,常常在電視新聞上,聽到所謂的「加薪四法」。

表面上只知道好像是政府為了勞方的權益,而新增的法令規範,但是實際上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本文以下即將探討的就是當中關於「員工酬勞」的規定。

談這部分之前,得先提到一個概念,就是「員工分紅費用化」,我也曾經寫文章探討過,內容是在說,員工分紅的部分已非盈餘的分配項目,而是費用項目,主要的原因是,股東才是公司盈餘的享有者。

但是在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公司法並未同步進行修正,導致其產生不一致性,所以在2015年五月,我國即通過公司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條文為公司法第235條、235-1條以及240條。

當然員工酬勞的部分,就是新增的235-1條,其內容如下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也就是說,表面上看起來,公司於年度結束後,若有獲利,應該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給員工當作員工酬勞,看起來好像真的對勞方有利,但實際上呢?

在此我們先針對條文內的字詞做一些說明,以下均取自經濟部的函釋-

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定額:係指固定數額,區間或上下限之訂定方式,均與定額不符。
比率: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三種方式之一,均屬可行。

故因應這項規定,公司至遲應於今年的六月底前,完成修正章程的規定,否則即視同未依法律規定,員工若因此導致權益的受損,屬於私權範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在章程的修正上,經濟部也有提出相關範例,如下-

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OO%(或OO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再者,在會議進行的程序上,也有先後,應該先針對修章的部分進行,接下來才是確定員工酬勞的分配案,最後才是股東盈餘的分配案。

在這邊有兩點必須注意,第一、並未規定分配下限,也就是說會有操作的空間;第二,在一般的公司都會有年終獎金或相關獎金制度,若當年度發放數額大於章程所定數額或比率,原則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所以整體而言,對於員工的權益,並不會有太大的實質影響,關鍵在於「酬勞」一詞你是如何去定義的,遇到這類型的問題,還是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會比較妥當。

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什麼是美國的肥咖條款(What's the FATCA?)

在台灣的各位讀者朋友們,應該或多或少都聽過美國的肥咖條款,而到底這個法案在規定什麼,與我們之間有沒有關係呢,本篇文章就簡單介紹如下。

主要分為四大部分進行討論與說明,分別是簡介、立法緣由、主要內容以及罰則。

一、簡介-

在台灣所謂的肥咖條款,其正確的法案名稱叫做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因其首位字母的發音剛好近似肥咖,故稱之。

該法案自2013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FIs)須與美國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訂協定,將具有美國籍身分的帳戶資料,通報與美國稅務局,以下有幾個指標可供各位參考 :

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稅務居民)
出生地為美國
具有美國住址或聯絡地址(含郵政信箱)
具有美國電話號碼
持續將資金轉入設立於美國的帳戶
代理人或代簽人擁有美國地址

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徵收這些海外居民的稅,對象包括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外國人,對台灣而言,影響的層面主要為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二、立法緣由-

依照美國當地的稅法,是採用全球型所得課稅的方式,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你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話,除了所得稅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外,連境外的所得也要一併申報給IRS。

另外對於非稅務居民的人,通常都給予稅務優惠,譬如像我們台灣人開立海外券商進行投資,所獲得的資本利得是免稅的,只需要針對股利所得的部分就源扣繳一定比例的稅款(台灣為30%),即完成納稅程序,以下附上兩者在稅負上的差異 :

所得來源
稅務居民
非稅務居民
美國來源收入
全部課稅
視比例就源扣繳
非美國來源收入
N/A

所以很多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人,利用在海外成立公司,以外國法人的名義對美國進行投資,以取得非稅務居民的相關優惠,目的在於隱藏美國人的身分。

這樣的情況下使得美國損失鉅額稅收,故立法將這個漏洞補起來。

三、主要內容-

這部分主要分為四點,申報標的、申報方式、申報門檻以及例外的豁免申報。

首先是需要申報的標的,是所謂的"特定海外金融資產",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

1. 金融帳戶、股票、基金、公司股權
2. 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商品
3. 境外機構所發行的財務工具,如信託、退休金等等

但是這邊其實有一點漏洞,這是所謂的正面表列的概念,也就是說,以上這些都在申報的範圍內,那代表什麼? 代表只要不是這些特定金融資產,就不在申報的範圍內,這部分就有一點空間了,至於如何運用就待各位讀者朋友們自行思考。

接下來是申報的方式,在我國與美國政府簽訂的跨政府協議(IGA)裡面,主要提及兩種模式,我國是採用第二種,也就是說由金融機構直接申報給IRS。

再來是申報的門檻,基本上若這些特定金融資產的全部最高值超過五萬美金,就必須申報8938 Form,這個稅表是所得稅的附表,也就是跟著所得稅一併申報,原則上是可以延期的,另外IRS有將門檻的部分進而分類如下 :


申報門檻
長居美國者
年底5(年中7.5),夫妻合報加倍
長居外國者
年底20(年中30),夫妻合報加倍

最後豁免申報的部分,經台美兩國協調後,決定以下這些機構可以豁免申報 :

項目
清單
可豁免之最終受益人
我國政府機構、央行、公保(退)
豁免的金融機構
高雄銀、瑞興銀、華泰銀、板信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
豁免帳戶
遺囑信託、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公益信託、退休金帳戶
註 : 取自網路上的資訊

這些均為豁免申報的對象,但不代表這些人能夠將資金移轉到這些機構內以躲避申報的義務,原則上這些機構在接受開立帳戶時,都必須先行詢問其是否具有美國人的身分,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不應該接受其開戶才對。

四、罰則-

這部分首先要談到的是"不合作帳戶",也就是說原則上應配合肥咖條款的要求,銀行須辨別銀行帳戶裡面是否有應申報的對象,以便彙整後通報給IRS,但這個時候若是不願意配合,或是客戶不願意公開所屬帳戶的資料時,針對美國來源所得,必須先行扣繳30%的所得稅。

辨別的方式可簡單分類如下 : 

類別
金額
方式
個人帳戶
5萬元以下
免申報
5萬元至100萬元
應透過系統辨識並申報
100萬元以上
應透過人工及系統同步辨識並申報
法人帳戶
25萬元以下
免申報
25萬元至100萬元
應透過系統辨識並申報
100萬元以上
應透過人工及系統同步辨識並申報
單位:美金

這部分對銀行或客戶來說都是相當大的損失,譬如透過信託投資國外的證券,當中有源自美國來源所得的部分,就必須被扣繳30%的稅款。

再來是涉及到未申報的問題,這部分必須相當的注意,因為後果可能不只補稅而已,還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原則上處罰1萬元,在收到IRS的通知後90天內仍未補報的話,每月罰1萬元,最多罰5萬元。


後記 : 以上為簡單的介紹,若您有這類的問題,還是必須協請專業的美國會計師進行諮詢喔,若您有需要,也可透過大可介紹美國會計師進行處理。

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探討信託與稅法上之關係

不知道各位讀者朋友們有沒有聽過"信託"這個名詞,感覺上好像是個離我們很遙遠的東西,在一般人的既定印象下,常常會覺得好像做信託的,都是一些公司的老闆,或是擁有高資產的個人,才有成立信託的必要與實益。

但是其實,信託不只是這些人的專利,重點在於成立信託的目的、功能與優點,所以以下就簡單介紹信託的概念,並整理一些與信託有關連的稅法規定,共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信託的概念、稅法原則性規定與例外規定等。

首先是信託的定義,在信託法第1條就明文規定如下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由上可知,要構成信託這個法律行為,主要的角色有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擔任這三個角色,再來要注意的是,財產權的移轉與為受益人之利益。

簡單的來說,就是雙方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受託人依照約定的目的,為受益人管理財產的關係,就是信託的最基本架構。

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要思考,為什麼要成立信託,這當中有什麼樣的好處,讓委託人甘願把財產權移轉給別人,這個就必須讀者朋友們來想想看囉。

另外,在信託裡面,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區別在於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個人,若是,即為自益信託,反之則為他益信託,而這裡所討論的,均指私益信託。

接下來是稅法的規定,整理如下 :

法規
內容
所得稅法
成立時視情況課徵所得稅或贈與稅;所得發生時視情況申報或扣繳【20%】納稅。
土地稅法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益信託應與委託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他益信託應與受益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遺產稅
遺囑人死亡或受益人死亡時課徵。
贈與稅
符合視同贈與條件時課徵。
房屋稅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契稅
他益信託下,於移轉時課徵【6%

最後是例外不課稅的規定,共有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等等,這時候就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信託導管理論。

法規
條文
內容
所得稅
§3-3
信託財產移轉例外不課稅之情形
營業稅
§3-1
信託財產移轉不視為銷售之規定
土地稅
§28-3
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贈與稅
§5-2
信託財產移轉不視為贈與之規定
契稅
§14-1
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契稅之規定

簡單的來說,即是將信託制度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中間的導管,本身並非課稅主體,故譬如像信託財產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受託人相互間或是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之流動,並沒有課稅的問題。

當然上述所及,都是一些基本整理,若想要更深入瞭解信託概念的話,還是必須請專業人士進行規劃,才能以發揮其效果。

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元大寶來台灣50ETF歷年可扣抵稅額比率資料

前一陣子在撰寫兩稅合一的文章時,在網路上想要找尋關於台灣50ETF的可扣抵稅額比率資料,但是並未找到。

於是去信元大寶來尋求協助,很幸運的得到了回應,在此感謝元大寶來的熱心解答。

其實答案就在該投信公司網頁,我不知道為什麼當初怎麼找都找不到,只有找到網友整理的,但是身為撰寫者,我還是希望以最原始的來源,作為素材。

有興趣的讀者朋友們可參考這個網址,裡面有所有關於元大寶來系列ETF的歷年收益分配資料,當中不僅僅有可扣抵稅額比率,尚包括殖利率、填息期間等等,相當的詳細。

以下針對探討的對象,也就是台灣50ETF做整理如下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平均
現金股利()
2.20
1.95
1.85
1.35
1.55
1.78
殖利率(%)
3.85
3.64
3.50
2.30
2.38
3.13
可扣抵稅率(%)
12.79
12.55
12.85
12.97
12.91
12.81
填息天數()
10
102
37
68
8
45
(資料來源 : 元大寶來投信 , 這邊以過去五年來的資料作為樣本,並以股利所得為主說明,先行排除非常態性配發的租賃所得或利息所得。)

由表中我們可以發現,每年幾乎都有穩定的配息,殖利率約落在3%。

但是在填息天數的部分,有一年特別突出,也就是2012年,以平均45天來說,相當於兩倍多,造成如此差異的原因,我想是因為當年市場表現不佳所致。

根據之前整理的資料,該年基金的績效表現是虧損約19%。

最後,在可扣抵稅率的部分,歷年來其實相當的穩定,大約都落在13%左右,而這樣的狀況,在今年度實施兩稅合一新制後,其實對稅率為5%以下的投資人來說,還是存在著節稅空間,但如果你是適用稅率12%以上的投資人,就會比較不利。

不過還是同樣那句話,在試圖規避股利所得稅之前,應該先想想,當初投資的理由為何? 這樣做是否會因小失大。


免責聲明:本部落格所提供之資訊,為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作者與元大寶來投信之間並無任何利益上之往來,亦不作為任何投資上之建議,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如何查詢可扣抵稅額比率(How to search the Data of Tax Deduction Ratio)

對投資人來說,投資一檔股票,主要的目的可能有二,賺取價差的資本利得,或是定期收取現金流量,也就是股利收入。

那麼當投資人收到公司所配發的股息時,除了考量是要拿去花掉,還是再投入市場外,最主要的例行性工作,就是在隔年的五月,將這筆所得申報給國稅局,繳納或退還個人綜合所得稅。

於此,本篇文章介紹可扣抵稅額比率查詢的方式給各位讀者朋友們,至於相關兩稅合一的觀念,可參考羅會計師寫的這篇文章,相信對於想要瞭解這塊的人來說,會相當的有幫助。

首先,先進入到公開資訊觀測站的網頁,點選基本資料、電子書、財務報告書(圖片可點擊放大) :


進到下一個查詢頁面後,輸入公司簡稱(這邊以台船為例)、年度(這邊選擇102年度)後,點選搜尋即可(圖片可點擊放大) :

最後,請點選第四季的合併財務報表連結,也就是年報(圖片可點擊放大) : 

開啟檔案後,投資人可透過兩種方法查詢,一、翻到最前面目錄的部分,找尋"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項下的"所得稅"來查詢,二、直接透過搜尋功能搜尋"稅額扣抵",以本檔案為例,該資訊位在第47頁,茲擷取如下(圖片可點擊放大) : 


由於財務報表一出,就是比較報表,也就是今年度與去年度,所以從這邊,我們可以知道,台船這間公司在102年度的稅額扣抵比率為35.50%、101年度為34.18%。

透過上述方法,就可以很輕易的查詢到各該公司的稅額扣抵比率資訊,同時,也可以試著看看財務報表,以便更加瞭解所持有的標的狀況。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 稅務 ] 談柯文哲醫師涉及贈與或借貸之爭議

前一陣子的新聞,報導著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醫師,被立法委員蔡正元質疑名下之不動產,有逃漏贈與稅的問題,故本篇文章單就問題點進行分析,無涉及任何立場。

首先,先簡述一下個案事實,茲擷取網路資訊如下:

蔡正元檢舉柯文哲逃漏稅 柯爸:是借貸,沒贈與問題--2014/8/18 三立新聞

柯文哲自爆自己雙薪家庭買不起台北的房子,現在住的信義路房子還是先跟爸爸借1,000萬,到現在都尚未還清,引發連勝文的競選總幹事蔡正元質疑,這樣已經構成「贈與」,柯文哲恐怕有逃漏稅之嫌,向國稅局舉發柯文哲逃漏稅,不過柯文哲的父親也證實,柯文哲連2年都有匯利息給他,沒有贈與問題!

蔡正元:「那1,000萬元在稅法的認定上應該是屬於贈與,而不是所謂的借貸,正式的來檢舉柯文哲先生有涉嫌逃漏稅贈與稅的事宜。」

律師:「提供一些比方借款的單據,或因問借款的原因而衍生相關的文件指本可以確認說,柯文哲先生與父母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的話,就無從認定他是贈與。」

簡單的來說,當初柯文哲醫師購買房子的時候,先向父親借錢來當頭期款,加上在媒體上談話時,說出沒有打算償還此筆借款的話語,遂引發質疑,到底有沒有贈與問題存在。

在新聞稿裡面,柯醫師針對立委所提出的質疑,也反駁說,針對這筆借款,每年都有支付利息給父親,不算是贈與,應該算是借貸,所以沒有漏稅問題。

以下茲就兩種情形進行討論,至於在個案裡面,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在所不問。

(一) 視為贈與--

假設國稅局認定是贈與關係,就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在遺產及贈與稅法裡面,有幾條規定,茲列舉如下表:

涉及問題
個案事實
法條援引(遺贈法)
視同贈與
以本例而言,就是新台幣1,000萬元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納稅義務人、免稅額及稅率
以本例而言,就是柯爸爸220萬元及10%
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九條
申報期限
以本例而言,因已超過免稅額度,故應在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要申報
第二十四條
未申報之處罰
依規定,應補稅外加二倍以下罰鍰
第四十四條

那麼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免除贈與的問題呢?

如果今天是透過附有負擔的贈與,也許就可以避掉此問題。依規定,贈與是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標的物為不動產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換個方式,是由柯爸爸透過贈與的方式,將房產贈與給柯醫師,同時附有負擔,以本例而言,就是房屋的貸款,只要負擔部分大於贈與價值的話,相扣之後等於沒有任何贈與,房產一樣是柯醫師的,後續貸款一樣是由柯醫師支付,但不一樣的是,贈與的爭議消失了

相關規定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如下: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結論:

一般而言,醫師算是相對來說收入較高的一群人,所以即使是信義路的房子,通常不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但如果今天,一位每年申報5%最低所得稅率的人,突然間擁有一間信義路的房產,也許就足以引起國稅局的行動了。


(二) 視為借貸--

假設國稅局認定此筆借款非贈與性質而是借貸關係的話,會涉及到的問題是,這筆利息,到底有沒有申報在柯爸爸的年度所得裡面。

在國稅局的新聞稿裡面,指出曾經查獲納稅義務人因漏報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而被補稅及加計罰鍰,茲擷取相關資訊如下:

人借貸收取利息,須申報個人綜所稅

私下借錢給別人,又收取利息,雖然沒有扣繳憑單,但還是得在個人綜所稅中誠實申報,否則就是逃漏稅,除了要補稅之外,還要加罰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國稅局表示,有時是因納稅義務人不知情,但有時卻是以為國稅局查不到私人借貸賺取利息的證據。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個人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的存款帳戶,有鉅額異常資金移轉,經過深入追查,發現陸續將自有資金轉到其他人的帳戶裡,金額高達5,700萬,經過詢問,納稅義務人坦承是借給別人的錢,並且還收取了高額利息共500萬。

不過,這500萬的利息收入,並沒有在綜所稅中誠實申報利息所得,因此國稅局除了按照實際收取期間,分別歸課這名納稅義務人95年及96年度綜所稅之外,並裁處了0.5倍的罰鍰。國稅局透露,這名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是40%,所以漏報所得的代價頗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為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是不必辦理扣繳手續,所以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以勾稽,就不會被查獲,因此並未把私人間借貸所賺取的利息,併入綜所稅申報,而事實上,有扣繳憑單只是比較好查而已,稽徵機關還是有其他的管道可以查核,通常是在「個案查個案」時另外查獲。

除了漏報借貸利息收入會被查到之外,國稅局還發現,民眾還會短漏報取自個人的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等不需辦理扣繳的所得。

依本例而言,柯醫師已經明確指出,所給付之資金係屬利息性質,所以正確的來說,柯爸爸應該將這筆利息收入併入年度所得當中課稅,加上這是屬於私人間借貸所產生之利息,並非取自金融機構,故沒有每年27萬元扣除額的適用,應該全數屬於應稅所得。

那麼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免除利息收入應申報的問題呢?

如果今天柯醫師與柯爸爸兩人,在借貸行為發生時,事先約定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的話,原則上就沒有利息收入的問題。

相關規定在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如下: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結論:

就私人間借貸而言,其實在我們身邊常常發生,而且說實在話,難道民眾都有申報嗎?在新聞稿裡面,之所以會被查獲,主要的原因是金額過於龐大且頻繁,而且就像內容所及,通常是在個案查個案的時候,才有可能被查獲。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在外面租房子,難道房東都有誠實申報租金所得嗎?通常都是透過房客將租金列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再勾稽到房東身上,才會有這個問題產生。


免責聲明:本部落格所提供之資訊,為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內容涉及主觀判斷與分析,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亦不作為任何稅務之指引,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 稅務 ] 個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供營利事業虛報薪資

不知道你有沒有曾經碰過類似的經驗,明明沒有在任何公司或是機構任職,但是卻收到所得扣繳憑單,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件類似的案例,茲摘錄內容如下:

借人頭虛報薪資 最重判三年--2014/8/19 經濟日報

為了小利或賣人情,借人頭讓公司虛報薪資,恐遭國稅局認定為使用詐術逃漏稅而移送法辦,最高刑責可判處三年;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不可不慎。

台北國稅局舉例,這類情形特別容易發生在家族事業,負責人可能找未在公司任職、領薪水的親戚或熟識的鄰居當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增加公司的薪資支出成本,在計算營所稅時,可減除更多成本進項,以少繳營所稅。

但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提醒,借人頭虛報薪水看似小事,實則卻會惹來刑事案件的麻煩。

曾查核到一案例,有公司負責人在2006年到2009年間,找了並未在公司任職的友人當人頭,供公司報支薪水並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逃漏營所稅,總計32萬元。

稅局發現後,以逃漏及協助逃漏營所稅名義,將公司及友人送辦,出借人頭的友人遭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可易科罰金24萬元;逃漏營所稅公司也遭補稅32萬元,並加罰一倍罰鍰32萬元,負責人也面臨刑責。

在這個案例當中,首先應該思考的是,為什麼民眾願意提供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讓公司列報薪資費用,來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當然最單純的情況是,這位民眾可能跟公司的內部人員熟識,於是出具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給公司,但是這也是最不可能發生的,因為在正常的情況下,該公司列報這位民眾的薪資費用,申報給國稅局,到了五月報稅的時候,自然就多了這筆應稅的薪資,簡單來說,不會有人白白送錢給別人。

那麼另一種情況,我覺得應該是基於互助的立場,怎麼說呢?

以一般民眾的所得狀況為例,大多數的稅率都落在5%或12%,而公司的所得稅則為單一稅率17%,這中間的稅差,就是公司可以利用的空間,以下列示的是103年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圖片可點擊放大):


表中的金額是指所得淨額,也就是扣繳憑單的金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的餘額。

我們來假想一個例子,假設民眾甲提供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給A公司申報薪資費用,金額為每月五萬元(為了保守起見,假設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適用)。

在這個例子裡面,民眾甲會因為這項行為,而多了60萬元的薪資所得,假設適用的稅率為12%,算出來的所得稅是七萬二(600,000 x 12%),這是民眾甲所承受的代價。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公司這邊,同樣地,公司會因為多了這些薪資費用,而省掉十萬兩千元的所得稅(600,000 x 17%)。

而這中間5%的稅差,就是公司可以好好利用的地方。

譬如該公司與民眾甲事先約定好,只要你讓我報薪資,雖然你會因為這樣多繳納所得稅,但是不用擔心,多負擔的所得稅我會補給你,額外還給你獎金,對你來說等於是零成本的投資,而我也可以省掉公司的所得稅,多好。

所以以本例而言,只要公司所謂的獎金在三萬元(10,2000 - 72,000)以內,整體來說對公司就是有利的。

那在國稅局的案例中,會被查獲主要是因為被人檢舉,而該民眾因此涉嫌幫助逃漏稅,被處以八個月的有期徒刑;而公司部份則可能被依虛列費用處以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處罰。


免責聲明:本部落格所提供之資訊,為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內容涉及主觀判斷與分析,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亦不作為任何稅務之指引,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淺談扣繳法令--無紙化扣繳憑單制度

在以前,所得人通常都會收到紙本的扣繳憑單,譬如以一般上班族來說,可能就會收到薪資(所得代號50)跟利息(所得代號5A)的扣繳憑單,另外如果有進行投資的話,會額外收到股利憑單。

最近大可收到國泰世華銀行寄給我的利息扣繳憑單,與以往年度不一樣的是,今年是以電子檔的方式傳送,如下圖所示(圖片可點擊放大):


原因在於,去年研擬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已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並且於103年1月8號經總統公佈,且正式施行。

這次主要修正的內容是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有興趣的讀者朋友們可自行上網查詢相關法令。

本篇文章將簡單介紹,什麼是無紙化扣繳憑單填發制度,制定的緣由以及適用的範圍。

1.什麼是無紙化扣繳憑單填發制度:

在所得稅法裡面,有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要在每年的1月底,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人的所得資料,並且在2月10日以前,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

所以在以前,所得人通常會收到紙本的扣繳憑單,但是自103年度開始,此項作業因修法關係,已改為「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意思就是說,除非主動要求,否則可以不用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

2.制定的緣由:

目前,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管道已多元化,常見的如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財政部網路申報軟體進行申報或是直接透過國稅局所寄發的稅額試算通知書進行申報等等方式。

經統計,在101年度的申報資料中,已高達八成的民眾使用上述方式進行申報,故財政部認為,在實務上,其實真正有需要取得紙本扣繳憑單的比率已不多,且配合近幾年節能減碳的政策,故研擬將扣繳憑單無紙化,如此既能省下紙張的印刷成本,也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3.適用的範圍:

對此,財政部也訂出,到底哪些所得人才適用免填發作業。

由於當初制定的理由是因為,財政部認為,一般民眾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由於是採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某種程度上,已無取得實體扣繳憑單的必要,故適用的範圍,就是一般民眾;反之,如果所得人是營利事業或是機關團體,就不在適用的範圍內。

所以如果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你,是一間公司的負責人,那麼今年度,還是會收到紙本的扣繳憑單,另外關於更細節的適用範圍,可參考這個頁面


後記:如果對於這個主題想要更瞭解的讀者朋友們,在財政部網站裡面,可以找到相關的專區,這邊提供問與答的連結,有興趣的可自行點閱。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財政部提出的財政健全方案內容

還記得前一陣子,在新聞媒體上,報導著財政部打算將銀行業的營業稅率調升嗎?

為此,我到財政部網站找尋相關資料,在財政部的網站上,可以看到這份文件,裡面有段篇幅的標題是"短期稅制調整方案",內容主要針對幾個部份進行討論。

首先是銀行保險業的營業稅率修正,由原先的2%調升到5%


這個可能大家比較沒有感覺,因為如果不是從事相關行業,比較不會接觸到營業稅的問題,但是別忘了,只要我們有消費,就有繳交營業稅,只是沒有感覺而已。

針對營業稅,我曾經寫過一些文章探討,有興趣的讀者朋友們可直接搜尋"營業稅",即可看到以往發佈過的文章,在會計實務上,營業稅是例行性的申報作業,裡面也涉及蠻多有趣的地方。

再來是與一般民眾(或者該說是投資人)比較有關的,兩稅合一修正部份。


現行的規定,當投資人收到扣繳單位所填發的股利憑單時,是以股利總額計入所得總額當中,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以帶出來的可扣抵稅額抵減所得稅。

依據該方案,財政部擬將可扣抵稅額減半抵減,意思就是說,一旦修正通過,一樣是以總額計入所得當中,於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僅能以半數可扣抵稅額抵減所得稅,如此一來,差額的部份,就是投資人要多繳的部份,細節的部份,我會另外寫一篇文章進行探討。


最後一個則是因應兩稅合一修正,將個人的扣除額往上調,內容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調高20,000元,調整後為128,000(現行為108,000)

除此之外,針對所得淨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的納稅義務人,增設一個45%的稅率(目前最高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