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海外所得所會面臨到的稅負問題

當投資人透過美國券商,利用不同的投資工具(ex:股票,基金,ETF...)建構自身的投資組合的時候,這些擺放在中華民國境外的資產,將會面臨到不同稅負的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討論,投資人如果將這筆資產匯回台灣,將面臨怎樣的稅負;另外如果持續放在美國,後續會面臨到的問題。

以大可為例,目前投資的目的是以累積退休金為主,並不是為了賺取短期價差或是資本利得,所以當我實現這筆所得,將資金匯回台灣的時候,已經是幾十年後的事了(當然前提是假設能夠按照現有計劃執行並且嚴守紀律,且期間當中無發生任何重大事件。)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持有期間會受到美國稅法的規定之外,就台灣部分,是不會有任何影響的,唯一的例外,就是假如在這段期間當中,帳戶所有人不幸死亡,這個時候,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大部分台灣居民都屬於這種),在死亡時,應就其境內及境外的財產,課徵遺產稅。


但是對大多數的投資人來說,這個影響是非常小的,甚至不會有任何影響。

因為在稅法裡面,針對這筆遺產,國家有給予一定減免的金額,讓民眾以扣除後之淨額依規定稅率(目前遺產稅率為10%)計算並繳納遺產稅。

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如下:



所以除非投資人本身資產非常雄厚,且無透過其他方式規避遺產,才有可能有遺產稅的問題。

再來,如果投資人將此筆資金匯回台灣,這個時候,馬上就會面臨到所得稅的問題。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原則上綜合所得稅(也就是個人所得稅)是以屬地主義為主,意思就是,只要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民眾就必須針對這筆所得,繳納所得稅,相關綜合所得稅的探討,可參考這篇文章

另外,我們國家針對民眾的海外所得,及一些未納入所得額計算的所得,訂定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就海外所得的部分,只要每一個申報戶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就必須列入計算,當然會不會對投資人造成影響,得視每位投資人而定。


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假如超過,就必須列入計算,這個時候,投資人就可能為了這筆海外所得,多繳納所得稅。

為什麼說可能呢?因為針對這些額外的所得,國家也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金額,目前規定如下:


可以看到,只要這些所得加起來不超過新台幣600萬元,就不會對投資人造成任何影響。(其實只要計算出來的基本稅額低於依照所得稅法計算的所得稅,就不會有適用基本稅額的問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