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有買過保險,不管是電話行銷的,或是什麼親戚朋友介紹來的,通常對保險這個商品都有一些基本概念,例如最基本的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等等,以下會為各位介紹一個相關的名詞,叫做再保險。
在介紹之前,我還是以現行保險法為主,先把各個相關的名詞就定位。假設今天甲想要買一份保險,於是透過國泰人壽這間保險公司承保了一份保險契約,約定每個月支付保險費5,000元給國泰人壽,如下圖所示:
首先,我們先介紹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兩個名詞。
在保險法第2條當中有提到,所謂保險人,係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以本例而言,國泰人壽就是保險人,所以它有向甲請求交付保險費的權利;同時在甲的承保範圍內,負有賠償的義務。
另外在保險法第4條當中有提到,所謂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以本例而言,甲就是被保險人,當發生保險契約裡面約定的損失時,甲可以向國泰人壽請求相關的賠償。至於要保人,簡單的說就是繳交保險費給保險公司的人。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什麼是再保險,簡單的來說,就是保險公司為了分擔所承保的風險,向另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就叫做再保險,我以下面這張圖為例說明:
例如國泰人壽於考量自身所能承擔的風險之後,認為風險過度龐大,於是便向另一家保險公司再進行保險的動作,在本例中我假設為富邦人壽,而它也叫做再保險人。
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的主要目的其實就是為了要分擔風險,以國泰人壽為例,它之所以會向富邦人壽進行保險,主要的原因是怕萬一被保險人要求的賠償金額過大,導致影響到公司的營運或是相關資金的問題,所以為了把一部分的風險轉嫁給另一家保險公司,於是進行再保險的動作。
最後,在保險法裡面,針對再保險的部分有提到幾個概念,在這邊一起做說明:
一、保險法第40條當中,它說"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意思是說,甲無法針對賠償的項目向再保險人,也就是富邦人壽請求賠償,因為承保的對象是國泰人壽,而不是富邦人壽。
二、保險法第41條當中,它說"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意思是說,富邦人壽沒有權利向甲要求交付保險費,因為承保甲保險的是國泰人壽,所以只有國泰人壽有權利要求甲交付保險費。
三、保險法第42條當中,它說"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意思是說,國泰人壽不能因為富邦人壽沒有交付保險費,而以為理由,拒絕履行其與甲之間的契約關係。
由以上三點可以知道,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及再保險人,雖然存在某些因果關係,但是彼此之間還是相互獨立的,兩兩之間各自保持著權利義務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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