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 稅務 ] 談柯文哲醫師涉及贈與或借貸之爭議

前一陣子的新聞,報導著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醫師,被立法委員蔡正元質疑名下之不動產,有逃漏贈與稅的問題,故本篇文章單就問題點進行分析,無涉及任何立場。

首先,先簡述一下個案事實,茲擷取網路資訊如下:

蔡正元檢舉柯文哲逃漏稅 柯爸:是借貸,沒贈與問題--2014/8/18 三立新聞

柯文哲自爆自己雙薪家庭買不起台北的房子,現在住的信義路房子還是先跟爸爸借1,000萬,到現在都尚未還清,引發連勝文的競選總幹事蔡正元質疑,這樣已經構成「贈與」,柯文哲恐怕有逃漏稅之嫌,向國稅局舉發柯文哲逃漏稅,不過柯文哲的父親也證實,柯文哲連2年都有匯利息給他,沒有贈與問題!

蔡正元:「那1,000萬元在稅法的認定上應該是屬於贈與,而不是所謂的借貸,正式的來檢舉柯文哲先生有涉嫌逃漏稅贈與稅的事宜。」

律師:「提供一些比方借款的單據,或因問借款的原因而衍生相關的文件指本可以確認說,柯文哲先生與父母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的話,就無從認定他是贈與。」

簡單的來說,當初柯文哲醫師購買房子的時候,先向父親借錢來當頭期款,加上在媒體上談話時,說出沒有打算償還此筆借款的話語,遂引發質疑,到底有沒有贈與問題存在。

在新聞稿裡面,柯醫師針對立委所提出的質疑,也反駁說,針對這筆借款,每年都有支付利息給父親,不算是贈與,應該算是借貸,所以沒有漏稅問題。

以下茲就兩種情形進行討論,至於在個案裡面,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在所不問。

(一) 視為贈與--

假設國稅局認定是贈與關係,就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在遺產及贈與稅法裡面,有幾條規定,茲列舉如下表:

涉及問題
個案事實
法條援引(遺贈法)
視同贈與
以本例而言,就是新台幣1,000萬元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納稅義務人、免稅額及稅率
以本例而言,就是柯爸爸220萬元及10%
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九條
申報期限
以本例而言,因已超過免稅額度,故應在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要申報
第二十四條
未申報之處罰
依規定,應補稅外加二倍以下罰鍰
第四十四條

那麼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免除贈與的問題呢?

如果今天是透過附有負擔的贈與,也許就可以避掉此問題。依規定,贈與是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標的物為不動產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換個方式,是由柯爸爸透過贈與的方式,將房產贈與給柯醫師,同時附有負擔,以本例而言,就是房屋的貸款,只要負擔部分大於贈與價值的話,相扣之後等於沒有任何贈與,房產一樣是柯醫師的,後續貸款一樣是由柯醫師支付,但不一樣的是,贈與的爭議消失了

相關規定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如下: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結論:

一般而言,醫師算是相對來說收入較高的一群人,所以即使是信義路的房子,通常不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但如果今天,一位每年申報5%最低所得稅率的人,突然間擁有一間信義路的房產,也許就足以引起國稅局的行動了。


(二) 視為借貸--

假設國稅局認定此筆借款非贈與性質而是借貸關係的話,會涉及到的問題是,這筆利息,到底有沒有申報在柯爸爸的年度所得裡面。

在國稅局的新聞稿裡面,指出曾經查獲納稅義務人因漏報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而被補稅及加計罰鍰,茲擷取相關資訊如下:

人借貸收取利息,須申報個人綜所稅

私下借錢給別人,又收取利息,雖然沒有扣繳憑單,但還是得在個人綜所稅中誠實申報,否則就是逃漏稅,除了要補稅之外,還要加罰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國稅局表示,有時是因納稅義務人不知情,但有時卻是以為國稅局查不到私人借貸賺取利息的證據。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個人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的存款帳戶,有鉅額異常資金移轉,經過深入追查,發現陸續將自有資金轉到其他人的帳戶裡,金額高達5,700萬,經過詢問,納稅義務人坦承是借給別人的錢,並且還收取了高額利息共500萬。

不過,這500萬的利息收入,並沒有在綜所稅中誠實申報利息所得,因此國稅局除了按照實際收取期間,分別歸課這名納稅義務人95年及96年度綜所稅之外,並裁處了0.5倍的罰鍰。國稅局透露,這名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是40%,所以漏報所得的代價頗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為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是不必辦理扣繳手續,所以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以勾稽,就不會被查獲,因此並未把私人間借貸所賺取的利息,併入綜所稅申報,而事實上,有扣繳憑單只是比較好查而已,稽徵機關還是有其他的管道可以查核,通常是在「個案查個案」時另外查獲。

除了漏報借貸利息收入會被查到之外,國稅局還發現,民眾還會短漏報取自個人的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等不需辦理扣繳的所得。

依本例而言,柯醫師已經明確指出,所給付之資金係屬利息性質,所以正確的來說,柯爸爸應該將這筆利息收入併入年度所得當中課稅,加上這是屬於私人間借貸所產生之利息,並非取自金融機構,故沒有每年27萬元扣除額的適用,應該全數屬於應稅所得。

那麼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免除利息收入應申報的問題呢?

如果今天柯醫師與柯爸爸兩人,在借貸行為發生時,事先約定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的話,原則上就沒有利息收入的問題。

相關規定在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如下: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結論:

就私人間借貸而言,其實在我們身邊常常發生,而且說實在話,難道民眾都有申報嗎?在新聞稿裡面,之所以會被查獲,主要的原因是金額過於龐大且頻繁,而且就像內容所及,通常是在個案查個案的時候,才有可能被查獲。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在外面租房子,難道房東都有誠實申報租金所得嗎?通常都是透過房客將租金列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再勾稽到房東身上,才會有這個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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