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證券交易稅的代徵流程(The Schedule of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Tax)續

上一篇文章當中,我簡單說明了一下交易稅的扣取流程,接下來我將以一個假想的例子,同時輔以法條的規定,讓各位更能夠明白,同時也更有架構。

這邊我假設有一個人叫做甲,他想要賣出手中持有的台積電股票兩張,於是透過元大證券(現為元大寶來證券)下單,經過集中交易市場撮合後,成交金額為20,000元,就這麼一個簡單的例子。

首先,我們要知道,哪些有價證券在賣出時必須課徵交易稅,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它說: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從這裡可以知道,股票係在交易稅的課徵範圍內,但是請記住,是股票。這句話代表的意思是,要公司有實際發行股票,才有交易稅的問題。

不懂嗎?舉個例來說,假設今天有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法第2條的規定,它係指:

"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意思是說,只要今天你是股份有限公司,就一定有股份,這是公司法的規定,但是並不代表公司有股票。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的產生呢?主要有兩種可能,第一,公司印製股票需要成本,第二,如果真的有印製實體股票,依照法律規定,必須送存集保公司,由它們統一保管,這時就會有保管費的問題。

再來是費率,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在大部分的狀況下,都是課徵3‰,少數是1‰,例如ETF就是這種。

之前有提過代徵人這個名詞,意思是說,先幫政府把稅金預扣下來的第三者,以這個例子來說,就是元大寶來證券,也就是所屬的證券經紀商,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它說:

"有價證券如係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其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

最後是期限,也就是當代徵人把這筆稅金扣下來之後,多久要向國庫繳納的問題,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它說: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意思是說,假設我今天賣出持股,那證券商就要在當天把交易稅扣下來,並且在隔日,填發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格式如下(圖片可點擊放大):


從這張繳款書當中,可以看到幾個資訊,首先代徵人為元大寶來證券,也就是證券經紀商。再來,以上面的例子來說,甲(賣方)賣出兩張台積電的股票,成交金額為20,000元,稅率為3‰,得到稅額為60元。最後下面的部分,可以看到限繳日期,為交割的次日。

大家有沒有想過,當證券經紀商負有義務幫政府預扣稅款下來的時候,是否有相對應的獎勵呢?沒錯,是有的,我們來看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怎麼說: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以這個例子為例,證券商就有0.06元(60*1‰)的收入。

所以大家不要忘了,除了手續費這個主要收入之外,只要經紀商幫政府預扣交易稅下來,就會有額外的收入。


102/12/10補充:

關於代徵人獎金部分,有以下解釋函令可供參考

財政部780825台財稅第780667850號函

代徵證券交易稅之獎金及娛樂稅之獎勵金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營業人向稽徵機關領取代徵證券交易稅之代徵獎金或代徵娛樂稅之獎勵金,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