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1日 星期日

寶來台灣50是否為補充保費課徵對象(About Additional Premium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of 0050)續

上一篇文章當中,針對寶來投信給我的回應做了一個簡單的整理,接下來是我的看法。

到底寶來台灣50等ETF,在分配收益給投資人的時候,是否適用補充保費的規定呢?我認為是需要的

也就是明年開始,只要投資人手中的ETF或是共同基金,有作收益分配的動作的時候,投資人就必須針對這項所得繳交補充保費(這邊假設皆為投資國內的ETF或基金,並且不考慮補充保費當中對於上下限的規定)。

至於是以哪種收入類型做為課徵的依據呢,我認為有兩種可能,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直接視為股利所得

由於今年是我第一次參與國內ETF的配息,並沒有實際看過扣繳憑單,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應該會收到一張股利的扣繳憑單,格式如下(圖片可點擊放大):

可以看到右上角的所得類別是營利所得,也就是所得稅法當中的股利所得,讓我們再來看一次補充保費扣費辦法裡面對於股利所得的定義,它係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再來是第二種情況,視為信託財產的所得

這個狀況就比較不常見了,跟第一種情況一樣,投資人都會收到一張扣繳憑單,格式如下(圖片可點擊放大):


會想到這種狀況是因為,ETF或是共同基金本身,是屬於信託財產,在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當中,有寫到:

"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意思是,它需要併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當中課徵所得稅,但是這是所得稅,為什麼跟補充保費有關係呢?而且在補充保費當中的幾項所得當中,並沒有信託財產所得這項規定

這就要看到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的第八條,它說:

"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得統一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繳納。但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寬限至次年二月十五日繳納。"

這邊指的受託人,就是寶來投信,保險人是指健保局。

意思是說,當寶來收到各公司所配發的股利,在分配給投資人之前,必須先把補充保費依規定的費率扣下來,並且在隔年的1月底之前,向健保局繳納。

在這兩種情況當中,我認為比較有可能的是第二種,因為在扣費辦法裡面已明確的規定,但是不管如何,投資人明年開始,如果手中持有相關投資標的的話,必須注意補充保費課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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