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投資所得的股利是否須課徵補充保費總整理

之前曾經討論過,若投資人投資國內所發行的ETF(譬如寳來台灣50),當收到寳來所配發的股息時,是否須針對這筆所得,繳納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

這篇文章將做個統整,分別針對投資個股基金及ETF做個簡單的說明,如下:

首先,如果你是投資個股,投資人所收到的股利,其定義就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營利所得,也就是"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所以如果是投資個股的朋友們,將會收到各該公司所填發的扣繳憑單,抬頭為股利憑單,如下圖所示(圖片可點擊放大):


而這筆所得,只要單次給付超過5,000元,就符合二代健保的課徵規定,其適用的法令為扣費辦法(全名為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第三條,它說: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稱所得及收入,規定如下:四、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接下來,如果你是投資基金,而該基金的孳息並未分配給投資人,而是直接納入基金資產裡面的話,由於沒有分配的動作,導致所得沒有實現,在這種狀況下,自然就沒有補充保費的問題。

最後一種情況是,如果今天你所投資的基金或ETF,其孳息會以現金或其他方式分配給投資人的話,這筆所得將會適用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它說:

"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也就是說,該筆所得將會併入受益人(也就是投資人)的所得額中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投資人收到的扣繳憑單,就會如下面這張所示(圖片可點擊放大):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今年寶來投信所填發的扣繳憑單,我投資的標的是旗下所發行的ETF,0050跟0056,可參考這篇文章

當投資人收到基金或是ETF所配發的股息時,健保局是以另一個條文來核定其為補充保費的課徵對象,就是扣費辦法(全名為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第八條,它說: 

"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得統一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繳納。但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寬限至次年二月十五日繳納。"

意思是說,當寶來將這筆所得分給投資人的時候,如果單筆超過5,000元,就必須先行扣取補充保費下來,再向健保局繳納。

可參考相關文章:

談二代健保--制定的由來 
談二代健保--新舊差異 
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相關規定 
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相關規定續 
寶來台灣50是否為補充保費課徵對象 
寶來台灣50是否為補充保費課徵對象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