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6日 星期六

台灣對於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定義(The Definition of 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Non-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看完了美國對於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規定之後,我們回頭來看看我們的國家,台灣。

在所得稅法裡面,有明確針對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下了一個定義,在台灣,我們稱居住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稱非居住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這條規定在民國101年有做過修正,我們先來看看修正前,也就是目前的規定(圖片可點擊放大):


這個規定是在所得稅法第七條當中,簡單的說,只要符合兩個條件的其中一個,就會被認定是居住者。我們先來看看第一點,它說: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意思就是說,只要你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就算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僅居住一天,在課稅身份上也會被認定是居住者,適用居住者的課稅規定,某種程度上有點像是美國的綠卡測試(Green Card Test)。

再來第二點,它說: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這有點像是美國的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站在國稅局的角度,在一年365天當中,已經在台灣居留超過半數,已經有實質居住的事實,所以認定為居住者,適用居住者的課稅規定。

不過這樣的規定還是有點瑕疵,譬如今天我長期在海外工作,雖然我在台灣有戶籍,但在實質上,我的生活重心已不在台灣,但是今天我在一個課稅年度當中,有回來台灣,依所得稅法規定,就算僅有一天,我也必須適用居住者的稅率,這有點不太符合事實。

所以在101年,財政部有做出一個解釋,對於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認定原則,重新定義,如下圖所示(圖片可點擊放大):


主要修改的地方有兩個:

第一、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或住所,居住條件由原來的1天改為31天,如此一來,針對那些長期在海外工作的台灣人,範圍就縮小了,很巧的是,美國的規定也是31天,不知道財政部當初在制定時,是否有參考國外對於居住者的規定。

第二、一樣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但是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居住合計並未滿31天的話,如果可以證明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一樣可以被視為居住者,其判斷標準有四個,如上。

唯一沒有修改的,就是原本的第二個條件。

最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很有趣的地方,在財政部的雙語詞彙裡面,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翻譯成 "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當時我看了都會心一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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