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4日 星期四

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和非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的區別(The Difference of the Resident Alien and Non-Resident Alien)


一般來說,納稅義務人會因為課稅身分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規定,譬如在台灣,一般民眾所適用的稅率,可能就跟外勞有所不同,這是很正常的。

在美國也是一樣,在美國國稅局(IRS)的眼中,外國人(Alien)就分為兩種,一種是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Resident Alien),另一種則是非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

對於一般台灣的投資人而言,大部分都屬於後者(通常簡稱為NRA),在IRS的稅務指引(519)當中,就明確的定義出,什麼是Resident Alien,什麼是Non-Resident Alien。

簡單的來說,只要是外國人(Alien),原則上都會被認定是NRA,但是有例外,國稅局指出,只要你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當中的其中一個,你就會被認定是Resident Alien。

第一、綠卡測試(Green Card Test)

這個測試很簡單,只要你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的話,那麼你就會被視為Resident Alien,原文是這樣寫的:

"You are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if you are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any time during calendar year 2012."

第二、顯著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它指出,投資人如果要通過這個測試,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在該課稅年度內居留滿31天
2.在前三個課稅年度內,合計居留滿183天

以2012年為例,2.之計算方式為2012整年度的居留天數+2011居留天數的1/3+2010居留天數的1/6,在後面它有列舉一個例子,它說:

假設A在2012,2011及2010各居留120天,那麼計算的方式就是120+120x1/3+120x1/6=180天,因為小於規定的183天,故沒有達到第二個條件的規定。

這個測試主要的用意,就是"居住的實質",也許今天我是個外國人,但是我有實質居住的事實,若滿足特定條件的話,在國稅局的眼中,是可以視為居住者的。

當然,如果今天你是一個居住者,你所適用的稅率,就會跟美國人一樣。

下一篇文章當中,會列出台灣目前針對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規定,讓大家對於這兩者有更清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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