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探討信託與稅法上之關係

不知道各位讀者朋友們有沒有聽過"信託"這個名詞,感覺上好像是個離我們很遙遠的東西,在一般人的既定印象下,常常會覺得好像做信託的,都是一些公司的老闆,或是擁有高資產的個人,才有成立信託的必要與實益。

但是其實,信託不只是這些人的專利,重點在於成立信託的目的、功能與優點,所以以下就簡單介紹信託的概念,並整理一些與信託有關連的稅法規定,共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信託的概念、稅法原則性規定與例外規定等。

首先是信託的定義,在信託法第1條就明文規定如下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由上可知,要構成信託這個法律行為,主要的角色有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擔任這三個角色,再來要注意的是,財產權的移轉與為受益人之利益。

簡單的來說,就是雙方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受託人依照約定的目的,為受益人管理財產的關係,就是信託的最基本架構。

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要思考,為什麼要成立信託,這當中有什麼樣的好處,讓委託人甘願把財產權移轉給別人,這個就必須讀者朋友們來想想看囉。

另外,在信託裡面,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區別在於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個人,若是,即為自益信託,反之則為他益信託,而這裡所討論的,均指私益信託。

接下來是稅法的規定,整理如下 :

法規
內容
所得稅法
成立時視情況課徵所得稅或贈與稅;所得發生時視情況申報或扣繳【20%】納稅。
土地稅法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益信託應與委託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他益信託應與受益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遺產稅
遺囑人死亡或受益人死亡時課徵。
贈與稅
符合視同贈與條件時課徵。
房屋稅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契稅
他益信託下,於移轉時課徵【6%

最後是例外不課稅的規定,共有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等等,這時候就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信託導管理論。

法規
條文
內容
所得稅
§3-3
信託財產移轉例外不課稅之情形
營業稅
§3-1
信託財產移轉不視為銷售之規定
土地稅
§28-3
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贈與稅
§5-2
信託財產移轉不視為贈與之規定
契稅
§14-1
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契稅之規定

簡單的來說,即是將信託制度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中間的導管,本身並非課稅主體,故譬如像信託財產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受託人相互間或是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之流動,並沒有課稅的問題。

當然上述所及,都是一些基本整理,若想要更深入瞭解信託概念的話,還是必須請專業人士進行規劃,才能以發揮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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