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頭虛報薪資 最重判三年--2014/8/19 經濟日報
為了小利或賣人情,借人頭讓公司虛報薪資,恐遭國稅局認定為使用詐術逃漏稅而移送法辦,最高刑責可判處三年;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不可不慎。
台北國稅局舉例,這類情形特別容易發生在家族事業,負責人可能找未在公司任職、領薪水的親戚或熟識的鄰居當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增加公司的薪資支出成本,在計算營所稅時,可減除更多成本進項,以少繳營所稅。
但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提醒,借人頭虛報薪水看似小事,實則卻會惹來刑事案件的麻煩。
曾查核到一案例,有公司負責人在2006年到2009年間,找了並未在公司任職的友人當人頭,供公司報支薪水並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逃漏營所稅,總計32萬元。
稅局發現後,以逃漏及協助逃漏營所稅名義,將公司及友人送辦,出借人頭的友人遭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可易科罰金24萬元;逃漏營所稅公司也遭補稅32萬元,並加罰一倍罰鍰32萬元,負責人也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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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例當中,首先應該思考的是,為什麼民眾願意提供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讓公司列報薪資費用,來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當然最單純的情況是,這位民眾可能跟公司的內部人員熟識,於是出具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給公司,但是這也是最不可能發生的,因為在正常的情況下,該公司列報這位民眾的薪資費用,申報給國稅局,到了五月報稅的時候,自然就多了這筆應稅的薪資,簡單來說,不會有人白白送錢給別人。
那麼另一種情況,我覺得應該是基於互助的立場,怎麼說呢?
以一般民眾的所得狀況為例,大多數的稅率都落在5%或12%,而公司的所得稅則為單一稅率17%,這中間的稅差,就是公司可以利用的空間,以下列示的是103年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圖片可點擊放大):
表中的金額是指所得淨額,也就是扣繳憑單的金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的餘額。
我們來假想一個例子,假設民眾甲提供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給A公司申報薪資費用,金額為每月五萬元(為了保守起見,假設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適用)。
在這個例子裡面,民眾甲會因為這項行為,而多了60萬元的薪資所得,假設適用的稅率為12%,算出來的所得稅是七萬二(600,000 x 12%),這是民眾甲所承受的代價。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公司這邊,同樣地,公司會因為多了這些薪資費用,而省掉十萬兩千元的所得稅(600,000 x 17%)。
而這中間5%的稅差,就是公司可以好好利用的地方。
譬如該公司與民眾甲事先約定好,只要你讓我報薪資,雖然你會因為這樣多繳納所得稅,但是不用擔心,多負擔的所得稅我會補給你,額外還給你獎金,對你來說等於是零成本的投資,而我也可以省掉公司的所得稅,多好。
所以以本例而言,只要公司所謂的獎金在三萬元(10,2000 - 72,000)以內,整體來說對公司就是有利的。
那在國稅局的案例中,會被查獲主要是因為被人檢舉,而該民眾因此涉嫌幫助逃漏稅,被處以八個月的有期徒刑;而公司部份則可能被依虛列費用處以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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