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相關規定續

上一篇文章談到補充保費,雇主負擔的部分,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所得人必須負擔的部分,這也是大家會遇到的狀況。

主要的條文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可以看到紅色框框的地方,總共有六項所得,在今年(102年)可能會被課徵到補充保費,當中包括超過四倍投保金額的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所得。

關於這六項所得課徵補充保費的規定,這邊我給各位一個大方向,至於細部的規定可能就需要自己去摸索了。

首先是課徵範圍,也就是上下限,基本上來說,超過5,000元就要列入課徵,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則不在課徵範圍內,簡單的說,上限是1,000萬元,下限是5,000元。

再來,什麼狀況下可以排除補充保費的課徵,規定在扣費辦法(全名為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

可以看到當中的第一點,就是我前面所說的上限,只要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就不需要課徵補充保費,剩下的幾點可能需要各位花點時間去研究,這邊我舉第二點為例,一般來說股利所得是必須課徵補充保費的,但是第二點卻排除掉,原因是因為雇主或業主通常就是以營利所得去投保健保,這部分已經被課徵一般保費了,如果再針對這部分去課徵補充保費,那不就等於重複課徵了嗎?

從今年開始,如果有那六項所得,民眾可能就要多付出這些成本,所以這是攸關大家的權益,不得不花點時間好好瞭解一下。


註:實務上會碰到的狀況有很多種,必須民眾自行去判斷,這邊只提供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希望能讓大家對二代健保有更清楚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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