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本身並未讀過票據法,故以下僅簡單的介紹票據法裡面所稱支票,其定義、應行記載事項及常常聽到的名詞,如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等等,同時會配合法條的規定,讓大家除了瞭解法律條文之外,印象也比較深刻,其中如果有遺漏掉,或是有想分享實務上相關經驗的朋友們,還請不吝分享。
以下我放了一張支票,供各位做參考(圖片可點擊放大):
(來源: Google圖片)
首先,票據法裡面所定之票據總共分為三種,分別是匯票、本票及支票,以下我們皆以支票為探討的標的。
一開始,我們來看看在票據法裡面,對於支票是怎麼定義的,規定在第4條,它說: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支票,簡單的來說,就是見票即付的意思。
再來,是支票的應行記載事項,簡單的來說,就是一張法定的支票上面,應該具有哪些項目,如果當中有遺漏,原則上該票據將被視為無效,除非法令上另有規定。規定在第125條,它說: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還記得我收到的退稅支票嗎?在去年,我曾經向IRS申請過退稅,也順利的拿到了退稅支票,當時已對支票的內容做了一些簡單的介紹,可參考這篇文章。
在票據法裡面,對於支票的有效期間,也做了規定,在第22條,它說:
"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當時的那張退稅支票,由於託收成本的考量,我並沒有拿去兌現,而在美國票據法裡面,對於支票的失效期限也是一年,所以在今年度,我又收到一張新的退稅支票,而舊的那張就視同失效。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