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在去年五、六月間,常常在電視新聞上,聽到所謂的「加薪四法」。
表面上只知道好像是政府為了勞方的權益,而新增的法令規範,但是實際上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本文以下即將探討的就是當中關於「員工酬勞」的規定。
談這部分之前,得先提到一個概念,就是「員工分紅費用化」,我也曾經寫文章探討過,內容是在說,員工分紅的部分已非盈餘的分配項目,而是費用項目,主要的原因是,股東才是公司盈餘的享有者。
但是在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公司法並未同步進行修正,導致其產生不一致性,所以在2015年五月,我國即通過公司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條文為公司法第235條、235-1條以及240條。
當然員工酬勞的部分,就是新增的235-1條,其內容如下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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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表面上看起來,公司於年度結束後,若有獲利,應該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給員工當作員工酬勞,看起來好像真的對勞方有利,但實際上呢?
在此我們先針對條文內的字詞做一些說明,以下均取自經濟部的函釋-
△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定額:係指固定數額,區間或上下限之訂定方式,均與定額不符。
△比率: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三種方式之一,均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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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因應這項規定,公司至遲應於今年的六月底前,完成修正章程的規定,否則即視同未依法律規定,員工若因此導致權益的受損,屬於私權範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在章程的修正上,經濟部也有提出相關範例,如下-
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OO%(或OO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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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會議進行的程序上,也有先後,應該先針對修章的部分進行,接下來才是確定員工酬勞的分配案,最後才是股東盈餘的分配案。
在這邊有兩點必須注意,第一、並未規定分配下限,也就是說會有操作的空間;第二,在一般的公司都會有年終獎金或相關獎金制度,若當年度發放數額大於章程所定數額或比率,原則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所以整體而言,對於員工的權益,並不會有太大的實質影響,關鍵在於「酬勞」一詞你是如何去定義的,遇到這類型的問題,還是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會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