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淺談新修正之員工酬勞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在去年五、六月間,常常在電視新聞上,聽到所謂的「加薪四法」。

表面上只知道好像是政府為了勞方的權益,而新增的法令規範,但是實際上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本文以下即將探討的就是當中關於「員工酬勞」的規定。

談這部分之前,得先提到一個概念,就是「員工分紅費用化」,我也曾經寫文章探討過,內容是在說,員工分紅的部分已非盈餘的分配項目,而是費用項目,主要的原因是,股東才是公司盈餘的享有者。

但是在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公司法並未同步進行修正,導致其產生不一致性,所以在2015年五月,我國即通過公司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條文為公司法第235條、235-1條以及240條。

當然員工酬勞的部分,就是新增的235-1條,其內容如下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也就是說,表面上看起來,公司於年度結束後,若有獲利,應該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給員工當作員工酬勞,看起來好像真的對勞方有利,但實際上呢?

在此我們先針對條文內的字詞做一些說明,以下均取自經濟部的函釋-

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定額:係指固定數額,區間或上下限之訂定方式,均與定額不符。
比率: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三種方式之一,均屬可行。

故因應這項規定,公司至遲應於今年的六月底前,完成修正章程的規定,否則即視同未依法律規定,員工若因此導致權益的受損,屬於私權範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在章程的修正上,經濟部也有提出相關範例,如下-

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OO%(或OO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再者,在會議進行的程序上,也有先後,應該先針對修章的部分進行,接下來才是確定員工酬勞的分配案,最後才是股東盈餘的分配案。

在這邊有兩點必須注意,第一、並未規定分配下限,也就是說會有操作的空間;第二,在一般的公司都會有年終獎金或相關獎金制度,若當年度發放數額大於章程所定數額或比率,原則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所以整體而言,對於員工的權益,並不會有太大的實質影響,關鍵在於「酬勞」一詞你是如何去定義的,遇到這類型的問題,還是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會比較妥當。

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什麼是美國的肥咖條款(What's the FATCA?)

在台灣的各位讀者朋友們,應該或多或少都聽過美國的肥咖條款,而到底這個法案在規定什麼,與我們之間有沒有關係呢,本篇文章就簡單介紹如下。

主要分為四大部分進行討論與說明,分別是簡介、立法緣由、主要內容以及罰則。

一、簡介-

在台灣所謂的肥咖條款,其正確的法案名稱叫做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因其首位字母的發音剛好近似肥咖,故稱之。

該法案自2013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FIs)須與美國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訂協定,將具有美國籍身分的帳戶資料,通報與美國稅務局,以下有幾個指標可供各位參考 :

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稅務居民)
出生地為美國
具有美國住址或聯絡地址(含郵政信箱)
具有美國電話號碼
持續將資金轉入設立於美國的帳戶
代理人或代簽人擁有美國地址

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徵收這些海外居民的稅,對象包括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外國人,對台灣而言,影響的層面主要為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二、立法緣由-

依照美國當地的稅法,是採用全球型所得課稅的方式,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你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話,除了所得稅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外,連境外的所得也要一併申報給IRS。

另外對於非稅務居民的人,通常都給予稅務優惠,譬如像我們台灣人開立海外券商進行投資,所獲得的資本利得是免稅的,只需要針對股利所得的部分就源扣繳一定比例的稅款(台灣為30%),即完成納稅程序,以下附上兩者在稅負上的差異 :

所得來源
稅務居民
非稅務居民
美國來源收入
全部課稅
視比例就源扣繳
非美國來源收入
N/A

所以很多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人,利用在海外成立公司,以外國法人的名義對美國進行投資,以取得非稅務居民的相關優惠,目的在於隱藏美國人的身分。

這樣的情況下使得美國損失鉅額稅收,故立法將這個漏洞補起來。

三、主要內容-

這部分主要分為四點,申報標的、申報方式、申報門檻以及例外的豁免申報。

首先是需要申報的標的,是所謂的"特定海外金融資產",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

1. 金融帳戶、股票、基金、公司股權
2. 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商品
3. 境外機構所發行的財務工具,如信託、退休金等等

但是這邊其實有一點漏洞,這是所謂的正面表列的概念,也就是說,以上這些都在申報的範圍內,那代表什麼? 代表只要不是這些特定金融資產,就不在申報的範圍內,這部分就有一點空間了,至於如何運用就待各位讀者朋友們自行思考。

接下來是申報的方式,在我國與美國政府簽訂的跨政府協議(IGA)裡面,主要提及兩種模式,我國是採用第二種,也就是說由金融機構直接申報給IRS。

再來是申報的門檻,基本上若這些特定金融資產的全部最高值超過五萬美金,就必須申報8938 Form,這個稅表是所得稅的附表,也就是跟著所得稅一併申報,原則上是可以延期的,另外IRS有將門檻的部分進而分類如下 :


申報門檻
長居美國者
年底5(年中7.5),夫妻合報加倍
長居外國者
年底20(年中30),夫妻合報加倍

最後豁免申報的部分,經台美兩國協調後,決定以下這些機構可以豁免申報 :

項目
清單
可豁免之最終受益人
我國政府機構、央行、公保(退)
豁免的金融機構
高雄銀、瑞興銀、華泰銀、板信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
豁免帳戶
遺囑信託、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公益信託、退休金帳戶
註 : 取自網路上的資訊

這些均為豁免申報的對象,但不代表這些人能夠將資金移轉到這些機構內以躲避申報的義務,原則上這些機構在接受開立帳戶時,都必須先行詢問其是否具有美國人的身分,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不應該接受其開戶才對。

四、罰則-

這部分首先要談到的是"不合作帳戶",也就是說原則上應配合肥咖條款的要求,銀行須辨別銀行帳戶裡面是否有應申報的對象,以便彙整後通報給IRS,但這個時候若是不願意配合,或是客戶不願意公開所屬帳戶的資料時,針對美國來源所得,必須先行扣繳30%的所得稅。

辨別的方式可簡單分類如下 : 

類別
金額
方式
個人帳戶
5萬元以下
免申報
5萬元至100萬元
應透過系統辨識並申報
100萬元以上
應透過人工及系統同步辨識並申報
法人帳戶
25萬元以下
免申報
25萬元至100萬元
應透過系統辨識並申報
100萬元以上
應透過人工及系統同步辨識並申報
單位:美金

這部分對銀行或客戶來說都是相當大的損失,譬如透過信託投資國外的證券,當中有源自美國來源所得的部分,就必須被扣繳30%的稅款。

再來是涉及到未申報的問題,這部分必須相當的注意,因為後果可能不只補稅而已,還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原則上處罰1萬元,在收到IRS的通知後90天內仍未補報的話,每月罰1萬元,最多罰5萬元。


後記 : 以上為簡單的介紹,若您有這類的問題,還是必須協請專業的美國會計師進行諮詢喔,若您有需要,也可透過大可介紹美國會計師進行處理。

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如何透過晨星網站查詢ETF的相關資訊

在美國券商投資方面,我主要持有的是ETF,以簡單的股債組合,構成全球性的投資。

但由於這些ETF是由不同的基金公司所發行,故我這邊習慣用一個統一的窗口,來檢視我的投資組合近況,就是美國晨星網站,以下就簡單介紹使用的方式。

首先,可在入口網站搜尋關鍵字,或是直接點選這裡,進到晨星網站的首頁,然後在右上角(QUOTE)的地方,輸入你想要查詢的ETF名稱,譬如今天你想要查詢由先鋒集團所發行,投資於全美國股票市場的VTI。


接著,你會在這個頁面,看到關於這支ETF的基本資訊,包括目前淨值、市價、發行日期、資產配置與持股狀況等等,讓你能夠先行了解整體的概況。

另外有幾個比較重要的部分,投資人應該去注意的,包括收益分配(Distributions)、績效表現(Performance)、費用(Fees & Expenses)。


首先是收益分配的部分,該頁面會列出歷年來的分配金額與分配來源,譬如以這邊來說,就可分為利息或股利(Income)、短期資本利得(S/T Cap Gain)、長期資本利得(L/T Cap Gain)以及資本返回(Return Cap)等四種。

再來是績效表現的部分,這邊可分為多個部分,投資人只要參考第二個部分,也就是年度報酬(Annual Returns),主要列示淨值報酬(NAV)、價格報酬(Price)以及一些與同類型的比較等等。


最後是費用的部分,因為它是一種持續性產生的費用,故長期下來對投資人的績效影響頗大,比較正確的運作模式,應該是隨著基金規模的擴大,而逐漸降低所收取的費用比率。


當我們選擇指數化投資,如何選擇一個適合的投資標的,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隨著時代的演進,市面上出現越來越多的仿冒品。

那些披著被動型投資的外衣,實際上卻收取高額的費用,完全不符合指數化投資的本意,希望投資人在選擇時,能夠更加地謹慎,否則到頭來,你仍然是基金公司底下的提款機,對你一點幫助都沒有。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選擇一間你所認同的基金公司,只要你認同它的理念,那麼它所發行的產品,自然就比較接近你所要的選擇。